调查报告的根本格式和写法
第四部分:呈报单位对核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呈报单位3
应对核查的问题或案件提出“我委同意调查组意见,建议了结、建议结案”或其他建议等具体意见。
(四)上报查结报告必备材料
一是对交办要结果件进行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告。必备的材料有两种情况:(1)失实了结件。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2)适当处理件。除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外,还应附有关适当处理的文书,如书面检查材料、批评教育材料等,如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的,还应付有关文件或通知等。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尤其是上访人员,应将调查核实结果向其进行通报,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做出书面说明。这些情况也应作为上报查结报告的必备材料。
二是对交办要结果件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报告。必备的材料应包括:(1)调查报告;(2)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组织处理的文书;(3)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其相关情况说明;(4)与署真实姓名举报人的通报情况及相关情况说明。(5)如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结果的,还应附带刑事判决书。
二、初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报告
在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还包括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是为了提高初核成案率在初步核实前所采取的一种外围调查了解方式,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没有规定。
对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后,也应写出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写法上基本一致,只是在调查结论和建议部分有所区别。初步了解的结果:一种是对初步了解的问题进行了结,一种是建议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了解不能直接建议立案,不能建议采取“两规”措施,也不能建议对被调查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或职务调整;实践中,经初步了解后,可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警示性的谈话或批评教育或作出检查。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简称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依据;是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并了结违纪线索的重要依据;是对核实的问题作出结论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初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题;2、导语;3、被核实对象的简况;4、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实情况;5、存在的疑点;6、处理建议;7、署名。
(一)标题。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不能笼统地写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也不能写成“××调查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调查报告是有区别的,只有立案件才有“调查报告”。初核报告通常应写成:《关于对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旗副旗长×××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导语。也就是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开头的第一段内容,这一段内容主要写明初步核实的依据和初步核实工作概况。初核的依据应包括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或领导。初核工作概况应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时间及初核的大体过程。如采取“两规”措施,应在导语部分对使用“两规”的审批机关、原因及使用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
如:“根据委厅领导批示,我室组成核查组,对中纪六发[2010]3号文函交办的反映××盟人大副主任××收受贿赂、包庇犯罪嫌疑人、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购臵房产与收支不符等问题,分别找××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了解,同时赴北京、上海等地查询了有关房产信息。反映问题已基本核实清楚。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三)被初步核实(了解)对象的简况。这部分内容可在“导语”下面另起段落进行说明,也可以单独作为一项进行说明。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及现住址、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历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及时间等。曾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