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密度修正系数主要考虑有效数据占总体数据比例不同带来的数据资产价值差异。价值密度用单位数据的价值来衡量,价值密度修正系数的逻辑为:有效数据(指在总体数据中对整体价值有贡献的那部分数据)占总体数据量比重越大,则数据资产总价值越高。如果一项数据资产可以进一步拆分为多项子数据资产,每一项子数据资产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密度,那么总体的价值密度应当考虑每个子数据资产的价值密度。
其他修正系数主要考虑数据资产评估实务中,根据具体数据资产的情况,影响数据资产价值差异的其他因素,例如,市场供需状况差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比案例差异,选择修正系数。
第二十九条 当前正值数据资产市场建设期,交易透明度、信息公开度还需要时间来提升,有些数据资产不是在企业经营中形成直接收益,直接预测收益有一定难度,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应用推演和实践检验。在上述条件下,可以考虑使用成本法,而收益法和市场法通常适用于交易性和收益性较好的数据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不论选择哪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都应当保证评估目的与评估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所使用的各种参数,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尤其是在运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评估对象时,更要保证每种评估方法运用中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数据参数的可比性,以便能够使运用不同评估方法所得到的测算结果具有可比性和相互可验证性。
第四章 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鉴于我国数据资产的产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在编制数据资产评估报告时,可以就数据资产的来源、加工、形成进行描述,关注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对评估对象产权描述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数据资产评估报告时,不得违法披露数据资产涉及的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
第三十三条 编制数据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反映数据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数据资产的名称、来源、数据规模、产生时间、更新时间、数据类型、呈现形式、时效性、应用范围、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以及法律状态等;
(二)数据资产应用的商业模式;
(三)对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使用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
(五)数据资产的许可使用、转让、诉讼和质押情况;
(六)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公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七)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