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一条 收益法评估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其中:

  P—评估值;

  Ft—数据资产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收益额;

  n—剩余经济寿命期;

  t—未来第t年;

  i—折现率。

  根据收益法基本公式,在获取数据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数据资产或者类似数据资产的历史应用情况以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数据资产应用的商业模式,重点分析数据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在估算数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时,需要区分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等。

  数据资产的预期收益是因数据资产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数据资产收益现金流是全部收益扣除其他资产的贡献后归属于数据资产的现金流。数据资产的获利形式通常包括:

  对企业顾客群体细分、模拟实境、提高投入回报率、数据存储空间出租、管理客户关系、个性化精准推荐、数据搜索等。

  目前确定数据资产现金流的方法有增量收益、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确定预期收益时,注意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数据资产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数据资产产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以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收益法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数据资产的产生时间、数据资产的更新时间、数据资产的时效性以及数据资产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不得超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合理收益期。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收益法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数据资产权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确定。数据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数据资产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选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公开并活跃的交易市场。

  第二十六条 市场法通过以下公式中的因素修正评估数据资产价值:

  被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可比案例数据资产的价值×技术修正系数×价值密度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容量修正系数×其他修正系数

  第二十七条 使用市场法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在充分了解被评估数据资产的情况后,需要搜集类似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信息,并从中选取可比案例。对于类似数据资产,可以从相近数据类型和相近数据用途两个方面获取。目前比较常见的数据类型包括:用户关系数据、基于用户关系产生的社交数据、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移动数据、用户搜索表征的需求数据等。目前比较常见的数据用途包括:精准化营销、产品销售预测和需求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控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市场法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并根据数据资产特性对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调整参数一般可以包括技术修正系数、价值密度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容量修正系数和其他修正系数。

  其中,技术修正系数主要考虑因技术因素带来的数据资产价值差异,通常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挖掘、数据保护、数据共享等因素。

  期日修正系数主要考虑评估基准日与可比案例交易日期的不同带来的数据资产价值差异。一般来说,离评估基准日越近,越能反应相近商业环境下的成交价,其价值差异越小。

  期日修正系数的基本公式为:期日修正系数=评估基准日价格指数/可比案例交易日价格指数。

  容量修正系数主要考虑不同数据容量带来的数据资产价值差异,其基本逻辑为:一般情况下,价值密度接近时,容量越大,数据资产总价值越高。容量修正系数的基本公式为:

  容量修正系数=评估对象的容量/可比案例的容量。当评估对象和可比案例的价值密度相同或者相近时,一般只需要考虑数据容量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当评估对象和可比案例的价值密度差异较大时,除需要考虑数据容量之外,还需要考虑价值密度对资产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