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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的通知

中评协[2019]39号                     201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履行适当的核查验证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为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履行适当的核查验证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核查验证对象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资料、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价格信息以及相关的专业报告等。核查验证对象可以是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也可以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收集的,或者是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发布的。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三条 核查验证是评估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核查验证程序时,可以在符合项目风险以及业务质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核查验证对象对评估结论的重要性水平确定核查验证的范围。重要性水平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评估对象金额和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分析判断某核查验证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通常需要针对该核查验证对象特点采取相应的核查验证实施方式。如果计划采用的核查验证实施方式无法执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该具体事项进行评判,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完成核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对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胜任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机构的执业资格、独立性,核查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时效性。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信不足以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对核查验证程序执行情况的内部审核,应当关注核查验证所采用的实施方式或者选取的替代措施是否适用、恰当、有效。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核查验证程序形成的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核查验证实施方式等不同可以有所差异。

  第三章 不同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

  第九条 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各类资料的特点,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

  对某些复杂的资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