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如果评估对象没有办理产权证,应当查验取得森林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和重要性原则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核查处理方法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矿业权权属证明资料的核查验证。

  (一)矿业权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权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矿业权抵押备案相关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核查上述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核对证书(或者资料)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矿业权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对资产权属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三)如果评估对象没有办理产权证,应当查验取得矿业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和重要性原则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核查处理方法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机器设备权属证明资料的核查验证。

  (一)机器设备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外购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购置发票、付款凭据、进口设备报关单;自制机器设备主要材料以及外购件的采购合同和发票、竣工决算资料;融资租赁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发票;由法院判决形成的设备资产的法院判决书、资产交接单;抵(质)押机器设备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证书;国有资产划转材料、调拨单。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核查上述权属证明资料的,应当查阅并核对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如果权属证明资料原件留存于他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向原件留存方查询或者函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需要要求产权持有人到相关权属主管部门配合查询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登记情况;对于重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及报关单、装箱单等)、竣工决算资料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经济行为特点、产权持有人信用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自行判断是否采取其它延伸核查方式。

  (三)对权属资料不完备、毁损、丢失等瑕疵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收集但未能取得的相关权属资料,可以要求产权持有人提供产权归属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资料的核查验证。

  (一)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最近一期的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委托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形成说明材料;注册商标证书、商标历史获奖证书、商标授权使用登记备案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作品原稿、职务创作的相关合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说明、委托人和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承诺函;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延长期限请求费付款凭证;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年费缴费凭证、涉及到的转让合同(购买协议)、授权使用协议、变更登记、付款记录等资料。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核查上述权属证明资料的,应当查阅并核对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查验权属材料的所有权人、取得方式、权利范围、有效期、他项权利(是否质押)等相关信息。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信息可以与国家相关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是否一致,以确认评估基准日真实有效的权属状态。

  (三)对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查阅授权协议以及付款记录,必要时可以向权利人函证,确认该类使用权的许可期限、许可范围、使用条件、许可费支付等相关条款的约定。

  (四)如果评估对象没有取得知识产权权属文件,应当查验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合同等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和重要性原则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核查处理方法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 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资料通常包括:由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以及会计账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