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政府部门既要编制财务报告,也要编制部门决算报告,两套报告有什么关系?

  答:政府部门同时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今后将成为一项常规工作。《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已经阐述了其必要性。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决算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至于两套报告的关系,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机衔接。

  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要编制财政决算报告,也要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两者有什么不同?

  答:从原理上讲,财政决算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关系,与前述部门决算报告、部门财务报告之间的关系大体接近。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报告目的不同。财政决算报告主要从流量方面,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通过与当年预算对比发现问题,为科学编制预算、开展预算监督等提供支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从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支持。第二,编制方法不同。财政决算报表主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不仅需要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还需要将财政与部门、部门与部门、财政内部不同资金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抵销合并,相对来说方法较为复杂、难度更大。

  问: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林业局等2个中央部门和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等7个地方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于2017年着手编制上一年度政府财务报告。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中央部门和20个地方,并选择4个地方试点编制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9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40个中央部门和36个地方,并选择12个地方试点编制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总体上讲,试点工作比较顺利,有效发挥了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的作用,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一是组织有序。相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实系统部署,注重业务培训,细化会计核算,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成效明显。从汇总数据看,基本反映了试点部门、地方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也反映出财务管理中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就试点单位而言,大家普遍认为,参加试点对于贯彻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加强预算、资产、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非常大的牵引作用。

  下一步,将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一是继续扩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二是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推动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