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9]56号                   2019-12-12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近日,财政部对现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进行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等三项制度。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意义和框架体系是什么?

  答: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反映本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反映各级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预算法》的明文规定。通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等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等提供信息支持,是加快完善系统完备、法治健全、权责清晰、公平普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财政制度,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工作。

  2014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此项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要求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按照《改革方案》要求,财政部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三项制度,初步构建起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为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提供基本规范。

  问:为什么要对三项制度进行修订?

  答:2015年启动试点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编制政府财务报告需要对有关核算数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当时印发的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基于原有会计制度,侧重于如何对数据进行调整。201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制度实行“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平行记账”,同步进行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核算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核算,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核算基础问题。同时,试点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制度中加以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组织对《办法》、《部门指南》和《综合指南》等三项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做了哪些调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编制?

  答:试点初期,将财务报告编制范围暂定与部门决算一致,便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是完全必要的。现阶段,要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就必须准确界定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