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与保障。我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多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我局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7年,为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文件,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该项政策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问题,有利于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一、关于“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的建议

  我局赞同此条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政策适用的问题。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农村改革过程中的新事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较为复杂。跟踪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围绕经营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开展**底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下一步,我局将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税务机关作用,结合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诉求;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工作。

  二、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交纳的流转税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建议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产业的扶持。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此外,今年以来我局还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同时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了增值税税率。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制改革措施,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或受益,大大降低了实际税负,有利于减轻其发展的成本。您提出的“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流转税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建议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下一步,我局持续关注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做好完善政策的研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