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7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实践中存在有的税务机关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破产企业不予办理税务注销的问题,并提出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予以解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破产企业由于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确实不符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的注销条件。
对此,我局已于2019年5月制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该文件7月1日施行后,您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