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3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精准税收政策培育新动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税收等领域部署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发展,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方面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2018年、2019年连续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今年又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增值税降率优惠,而且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纳税人还可以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此外,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将政策着力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试点实施留抵退税的行业大部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或与其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从执行效果看,增值税降率、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政策较好地减轻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相关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一方面,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企业的定向支持。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助力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扩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等等。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改造和研发投入力度。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器具、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去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增加住房、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外,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以企业高管和有关人才为主要受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份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相关技术人员或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各位代表所在地还实施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如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