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税总发[2019]126号       2019-12-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及工作原则

  (一)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二)工作原则

  便利高效。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推动将企业开办事项由部门间“串联”办理转变为“并联”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参照适用。

  分类办理。根据新办企业实际需求,分类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办企业需要申领发票的,可按照优化后程序办理,暂不申领发票的,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登记信息即可。

  资料容缺。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风险可控。在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的同时,通过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新办企业进行用票风险“体检”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虚假注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

  二、具体措施

  (一)减事项

  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表单

  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三)减资料

  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2)。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四)减流程

  简并线下办理流程。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优化网上办理体验。各地通过改造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中设置操作指引提示,为新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引导服务。

  (五)减操作

  探索智能化办税。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

  后续事项同步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如企业在开办时申请一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同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