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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2019-12-6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无欠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的制发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确有开具《无欠税证明》需要的纳税人实际诉求,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并明确相关业务流程。

  二、关于“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公告》对“无欠税情形”的界定是在《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告》的制发目的,进一步调整后作出的,即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三、关于《无欠税证明》的申请条件

  《无欠税证明》开具为依申请事项,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无欠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为确有实际需求的纳税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事项,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出台该项服务举措,在不必须提供该项证明的前提下额外增加资料报送的要求,增加纳税人的办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