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六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国库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退库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其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一部分,相关业务处理必须符合国库经收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提醒其限时纠正;对纠正无效的,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停止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国库资金经收支付业务往来。

  (一)未按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不合规的;

  (二)未按本办法备案的;

  (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的;

  (四)延解、占压或挪用应当入库资金的;

  (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违法违规提供服务的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督促清算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对清算机构提供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清算机构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暂停或停止清算机构在TIPS中的业务权限。

  (一)未按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不合规的;

  (二)未按本办法备案的;

  (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的;

  (四)延解、占压或挪用应当入库资金的;

  (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的;

  (六)未及时通过暂停或停止国库资金经收支付业务往来等措施,切实防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不规范运行产生的风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违法违规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清算机构暂停或停止与相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对应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督促商业银行依法合规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对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商业银行限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措施暂停或停止相关业务往来。

  (一)未按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协议不合规的;

  (二)未按本办法备案的;

  (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的;

  (四)延解、占压或挪用应当入库资金的;

  (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的;

  (六)未及时通过暂停或停止国库资金经收支付业务往来等措施,切实防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不规范运行产生的风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逐笔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9年12月6日,《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