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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9-12-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应当”的义务,“应当”依法设定<丁潇>
税总「应当」也应当是默许?!<DALE CHI>
个税汇算这活真的要落到会计头上吗?<二哥>
个税汇算清缴将至,有哪些看点?<中国税务报>
不可忽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阻却条件<段文涛>
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四点意见<李欣>
个税退税、补税:个税APP绑定工资卡,支付宝改付款顺序<黄蜂老五>
2019年第94号公告个人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形分析<威德税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钦光税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chinatax.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4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