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              2019-11-3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部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进行办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我部贯彻落实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有关贯彻落实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对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作出部署。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我部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列入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分别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研究制定了《通告》,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问: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积极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相关司局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和业务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加强改革督办。

  二是加大学习宣传。梳理涉部改革事项并通过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及早研究部署,向部相关司局通报“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责任。

  三是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研究制定《通告》,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贯彻落实措施;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许可事项,研究制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问:《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部署,《通告》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提出了“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