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一、此次谈判中有4个续约药品未谈判成功,如何减轻对相关疾病患者用药的影响?

  药品准入谈判不预设目标,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录内药品的续约谈判,不成功会对患者用药的延续性和可及性造成影响。但目录内基本都有类似或疗效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我们将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用药衔接工作,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并及时做好药品切换。同时,对短期内仍确需使用原药品的患者,从制度上考虑给予较短的过渡期,确保患者始终有药可用。

  十二、本次谈判不成功的药品未来是否有机会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未来如何进行动态调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将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尚未纳入目录或本次谈判不成功未能准入的品种,在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企业降价意愿等因素后,符合条件的将有机会再次纳入谈判范围。同时,对目录内不符合条件的药品,也将按程序评审后调出目录。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将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出台,实现目录每年动态调整。

  十三、完成谈判后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执行?

  考虑到地方医保管理经办部门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还要进行系统调整,我们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此次谈判准入的药品均纳入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部分,各省(区、市)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统一执行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支付标准支付药品费用。各统筹地区按规定确定谈判药品的具体基金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