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和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d**[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1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显著提升,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统一登记市场主体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改善空间。为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统一规范登记注册体系和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落实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着力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营造统一规范便利有序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提供更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增强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二)具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建设应用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基本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标准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202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基本建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信息化框架。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业务规范。各级依法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规则、登记注册文书材料规范、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工作,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符合总局规范要求。总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开办业务规范,明确线上线下企业开办服务的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认真执行。省级局要发挥本地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牵头作用,2020年年底前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推动健全完善本地区符合总局规范要求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
(二)统一数据标准。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地采集登记注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数据规范》《“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数据规范》《注销便利化工作数据规范》等。各级登记注册数据应当实时汇集到省级局,省级局负责将数据及时汇总至总局。2020年底前,在部分地区率先实现总局和省级局数据实时传输汇集,做到“一登记、即公示”,同时将数据汇集范围扩展至企业开办数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数据、名称已核未登记数据以及申请日期、办结日期等重要过程性数据;2021年在全国范围推开上述工作。省级局要认真执行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健全完善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总局负责对各地汇集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并定期发布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确保官方发布和使用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