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19]第17号 2019-10-31
景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治经济病灶,对症精准下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降低实体企业人工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调整实体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国家对社保缴费基数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分档降低社会保险中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因此,国家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现收现付原则,由统筹地区根据参保人年龄结构、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执行属地政策。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统筹地区都超过了6%,全国平均为7.1%。
关于您提出的分档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属于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考虑到需保持社会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规范性,避免由于政策因素使企业成本高低不一,进而影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暂不宜研究实施。
(三)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额度问题。
2014年,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此后,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政策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等因素,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诱发原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四)关于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总工会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力度。一方面,制定规定明确要求各省级工会2018年底以前,必须将基层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统一调整到不低于60%;另一方面,全国总工会本级留成的80%又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安排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地方各级工会。目前,考虑到各地工会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将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条件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