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二条【监事会职责】金融企业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审查拟提交出资人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发现金融企业财务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母公司职责】金融企业依法对控股的各级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金融企业可设置首席财务官,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预算管理】金融企业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建立预算制度】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本级、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职责,以及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监督、考核等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保障预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落实管理责任】金融企业应当明确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可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金融企业编制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金融企业应当依据财务管理关系,组织做好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范围】金融企业编制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部门、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等全部经营活动纳入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和平衡。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选择合适的方法,结合行业与本企业实际,科学编制预算。

  金融企业应当将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纳入预算编制目标。不得将规模增长作为主要计划目标编制预算。鼓励金融企业在编制预算时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标。

  第二十条【经营预算】金融企业编制经营预算应当以经营计划为基础,围绕企业的职能定位、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合理设计计划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金融企业经营计划应当专注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业务规模,注重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金融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经营计划为基础,合理预测各项收支,严格控制费用预算,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资本规划】金融企业编制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预计企业资本需求,确保资本处于合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预算批准程序】金融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金融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维护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通过过程管理,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五条【预算调整】金融企业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以外,由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预算监督】金融企业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差异,及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有效。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