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六条【财务与税收关系】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申报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监管协调】金融企业依法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在行使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

  (二)监督金融企业执行财务规则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财务行为;

  (四)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出资人职责】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通过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程序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金融企业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并督促金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审议批准金融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财务战略和投资计划,以及董监事报酬、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四)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金融企业出资人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出资人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董事会、管理层。

  第十条【董事会职责】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股东(大)会关于财务管理的决议;

  (二)决定内部财务基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制订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对管理层实施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董事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情况,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职能。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董事会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管理层。

  第十一条【管理层职责】金融企业的管理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控制过程实施管理;

  (六)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七)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报送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报送的信息;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审计、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