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下载: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财政部
2019年9月26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坚守本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含结构化主体)适用本规则。
上述机构虽在境外注册设立,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开展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其中,注册地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金融自由港或类似法域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遵循原则】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依法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
(二)坚持防控风险。建立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坚持穿透管理。加强金融企业内部全流程、资本全链条、机构全覆盖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四)坚持财务可持续。尊重金融运行规律,维护金融企业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本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加强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提升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监管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金融企业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金融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金融企业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