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通过制修订规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由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提出回复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由负责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确保本部门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把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的重要形式。
(十五)强化保障工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的要求,参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用房,设置听证室、审理室、阅卷室、资料室等。要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人员。支持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筹使用公职律师资源,指导、调配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推动责任落实。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行政复议答复情况、行政复议纠错情况、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和反馈等内容,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对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