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逐步推进行政复议文书公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增强文书说理性。逐步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上开设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专栏,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开前审查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公信力,更好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

  三、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解决好矛盾多发领域问题

  (七)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要审慎把握不予受理的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层级监督行为不服,或者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以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明显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或者不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或者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督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调解行为及调解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法定答复义务,没有法定答复义务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调查处理行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调查处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做好行政复议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要准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企业注册登记、产品注册备案等登记信息查询的关系,对属于注册登记资料、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等登记查询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查询办法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案卷材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按上述要求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或者途径的,以及申请人申请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健全应诉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十)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十一)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案件登记,通知应诉承办机构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应诉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就起草的答辩状等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或者会签法制工作机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十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至少1名工作人员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