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与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比,支付限定有哪些变化?

  为最大限度减少患者不合理支出,保证有限的医保资金花在刀刃上,在目录调整过程中,专家们按照合理用药、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反复论证,严谨规范地对部分药品限定了支付范围。重点包括抗生素、营养制剂、中药注射剂等类别的药品,并对部分主要用于门诊治疗的药品限定门诊和个人账户支付。与原来相比,这次支付范围的限定更加精准、更加严格。总的考虑:一是所有的支付限定都在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内。二是确保能够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应该保的保障到位。三是对容易过度使用的药品,综合考虑其临床价值、临床地位、可替代程度、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了支付限定。四是要加强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明确要求各地医保部门不得进行调整,同时要加强对药品费用的审核,确保按支付限定的要求支付费用。最后,还要强调的是,支付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只是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参保人使用药品的费用医保可以支付,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

  六、预计通过谈判将纳入多少药品?原谈判目录药品如何处理?

  谈判准入是近年来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方式方面的一个重大创新,2017年和2018年,医保部门通过谈判方式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分别纳入了36个和17个药品,包括了利拉鲁肽、曲妥珠单抗、来那度胺、奥西替尼等,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保证基金平稳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党中央提出的逐步增加国家谈判药品品种数量的要求,本次目录调整我们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对谈判准入的方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通过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初步确定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包括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这些药品的治疗领域主要涉及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丙肝、乙肝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许多产品都是近几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药,亦包括国内重大创新药品。

  下一步,我们将按程序征求拟谈判药品企业意愿,组织企业按要求提供材料,由测算专家进行药物经济学和基金承受能力评估,确定谈判底线,由谈判专家与企业谈判,形成双方认可的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后,按程序纳入目录范围,以确保基金安全。考虑到医保基金常规增长,以及“4+7”招采扩面、支付方式改革和本次目录调整调出品种等改革腾挪出的基金空间,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我们会拿出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谈判药品,力争尽量多的品种谈判成功,让广大群众尽可能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但由于本次谈判品种较多、普遍对基金影响大等,本次谈判对成功率不作要求。

  对于2017年谈判准入的、协议将于2019年底到期且目前尚无仿制药上市的31个药品的续约谈判,我们将与128个拟谈判药品的准入谈判同步进行。

  七、新版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执行?各省原有增补目录如何处理?

  考虑到地方医保管理经办部门以及定点医药机构还要进行系统调整,我们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新版目录印发后,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地方不再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原增补的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并优先消化被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品种。

  八、关于卫生健康委提出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西医师不能开中药,医保是否有联动?比如西医师开的中药或中成药医保不予报销?何时执行?

  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进行支付。同时,我们要求各地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审核管理。

  九、本次调整调出的或未纳入的品种,未来是否有机会进入医保目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将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尚未纳入的品种,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可持续性,充分考虑临床需求等综合因素后,会将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也将及时调出目录。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将努力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