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19]33号                2019-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2016年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线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系统故障率持续下降,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政策机制、管理措施、定点范围、服务手段、信息系统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亟需加大力度,逐步妥善解决。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流程知晓度

  (一)加强宣传。丰富日常宣传内容,制作形式多样、群众可及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资料,积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APP等媒介宣传解读政策流程。继续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医院、进用人单位、进车站“五进”集中宣传活动,方便流动人员和随迁老人知晓政策和办理流程。适时开展抽样调查,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和政策宣传效果,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宣传。

  (二)开展培训。根据机构改革及相关工作进展,针对新政策、新要求,以及新工作人员、新定点医疗机构,系统设计、精心组织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蹲点经办、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二、建立工作台账,稳步扩大跨省定点医院覆盖范围

  (一)明确目标任务。2019年底前,力争将全国85%以上三级定点医院、50%以上二级定点医院、10%以上其他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基本满足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人员直接结算需求。随着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直接结算。

  (二)建立扩围台账。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定点医院具体情况,对于尚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要根据定点医院接入意愿和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结合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安排,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时限,稳步扩大跨省定点医院覆盖范围。省级医保部门组织统筹地区填写《全国基本医保定点医院接入工作台账》(附表1),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三)规范定点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全面梳理在确定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定,将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一视同仁纳入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享受同样的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对主动要求接入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当地政策和时限要求,经过系统改造后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四)做好信息维护。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做好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全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动态维护工作,确保及时、完整、真实、有效。

  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