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做好后续处理。冒名登记被撤销之后,被冒用的人原来在市场监管部门受到的一些惩戒措施会及时停止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撤销决定错误的,还会主动纠正。
七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共同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
八是做好工作保障。《指导意见》印发后,我们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内容,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以上就是总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我们相信这个意见能为冒名登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政策支撑,有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于军:现在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陈叔弘、常宇两位司局长,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杨劼:我们看到,在撤销冒名登记意见里,还有一些不予撤销的情形,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在出台的《指导意见》里,确实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我逐一做一下介绍:
第一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冒名登记实质上是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不知情,或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那么就不属于冒名登记的范畴,自然不能予以撤销。
第二种情形是“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有许多冒名登记的公司是无法取得联系的,也无法调查清楚事实,为了方便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注销的规定设置了一个公示期,在公示期满后即可撤销登记。但如果该公司涉及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问题,有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能罔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第三种情形是“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第四种情形是“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华社赵文君: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被老板、被股东”这种情况?总局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叔弘: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的商事制度改革目标,确立了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改革基本原则。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2014年至2018年,全国年均净增市场主体991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0.69万户提高到现在的1.89万户,经营主体大量涌入市场,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扩大了就业、提升了税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正面的积极效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股东等不用到现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就依法予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身份信息数据和权威、专业技术的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以兼顾“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两个方面。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地利用改革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