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尊重民事权利,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登记便利化改革,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另一方面,主动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协调工作,防止有关情况发生。近几年,总局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基本建立了线上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机制,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的“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进一步健全了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在源头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指导意见》出台后,我们将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作为,主动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做好群众反映记录、公示调查及撤销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马晓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可以说是近些年来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很多人奇怪,为什么明明不是我办的公司,是“被法人”、“被股东”了,但是撤销登记就那么难?这里面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冒名登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层面。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这不仅是撤销企业登记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撤回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解决,但由于撤销企业登记直接涉及企业民事权利的变更或灭失,影响范围广、利益冲突多、认识不统一,一直未能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从实践层面看,冒名登记问题大致包含三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件信息,并以此来进行企业登记,当事人不知情更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这其中也包括身份证遗失后,虽然挂失了但仍被用于企业登记。这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二是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向别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被用于办理企业登记,也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同意他人在登记材料上代自己签字,我们认为这实际上应认为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之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当事人反悔,或者股东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登记。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登记设立企业时故意使用自己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或者故意不留下本人签字,就是为了日后一旦企业负债、欠税或产生其他纠纷,马上向市场监管部门主张当时不知情,以逃脱责任,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社会上一些不法“黑中介”甚至怂恿和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故意假签字、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们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必须主动作为、积极履职,严厉惩处打击冒名登记行为,积极稳妥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同时,需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保持商事制度稳定可预期,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这也是我们这个《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于军:谢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及各位司局长的回应。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提问环节就到这。如果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其他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进行进一步沟通。

  再次感谢媒体朋友参加此次发布会。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