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客户或者事务所同意,不得私自保留客户资料,不得利用离职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过税务师行业平台,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涉税服务的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负责诚信记录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维护和人员培训;

  地方税务师协会负责诚信记录系统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更新,开展信用调查,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负责向所属地方税务师协会如实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相关信用资料。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当涉税服务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和涉税服务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果认为存在对独立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识别、判断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相关因素对于独立性将产生不利影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消除该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排除或者消除不利于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应拒绝接受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或终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

  (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某一委托人;

  (三)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五)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六)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七)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