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和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订了《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和《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

  上述业务指引的审议稿已经中税协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请及时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阅提修改意见,并提请中税协常务理事审议。请各地于7月3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统计表,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中税协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试行。

  联系人:李頔

  电话:010-68413988转830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

  2.《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

  3.常务理事审议意见回执及本地区统计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6月26日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诚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规范限制或者禁止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中,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虚假和误导意见的行为:

  (一)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言行。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对自身或同行有夸大、贬低、诋毁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