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关于减免税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为基础,《征求意见稿》对税法中规定减免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体范围作了具体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五条)。

  (五)关于部门协税义务

  为增强税收执法可操作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协税义务,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占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部门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日期

  考虑到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不影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并与税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拟与税法同步施行,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