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易税心得】本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主要立法思路是向规定的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按标准排放就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看,对这样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有两项要求:一是面向社会公众;二是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所以,在特定区域内为特定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处理服务的设施和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处理设施和场所,均被排除在范围之外了。最后,请思考一个问题,对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有直接排放和非直接排放的区别对待,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能区分直接排放和非直接排放吗?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易税心得】本条表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也要缴税;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也要缴税。立法思路很清晰,即约束直接排放,鼓励集中处理、符合标准排放。那么,今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会成为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对象吗?前条要求这些场所由财政安排资金运营,带有公益性质,那它们是否有足够动力去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呢?它们的缴税资金又从何而来呢?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易税心得】从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看,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全国统一。但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授权各地自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易税心得】本条针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提出了“污染当量数”的概念,将在下面第八条给出其具体含义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易税心得】先来了解什么是污染当量值?简言之,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举个例子,通过查表可得,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苯并(a)芘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0003千克,总银的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则可以理解为:0.02千克总银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相当于0.0005千克总汞,相当于0.0000003千克苯并(a)芘。由此得出结论:苯并(a)芘、总汞、总银的污染危害,依次降低,处理费用也相应递减。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越低,其造成的污染危害越严重,处理费用也越高,自然要被课以重税。

  再看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这正好说明对于等量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其对应的污染当量值越低,换算成的污染当量数越高,课税也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