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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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易税心得】开宗明义,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易税心得】本条中“领域”、“海域”以及“环境”等法律概念在此不做展开,但应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直接排放?二是谁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第一个问题在本法第四条中以反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二个问题本法明确界定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意不包括居民个人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易税心得】本法规定对四大类污染物征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基本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我国暂未对煤、石油、天然气等产生二氧化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征税,即碳税。还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仅将工业噪声列为征税对象,而将建筑噪声排除在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