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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发[2015]10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18.受托管理费收入:根据受托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受托管理费金额。
19.账户管理费收入: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缴纳并实际计提的账户管理费金额。
20.投资管理费收入: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投资管理费金额(含风险准备金)。
21.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2.自留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受托管理资产中公司留存由自己进行投资管理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3.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4.投资收益:指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并按投资管理资产会计账目上记录的全部 “投资收益”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对应余额之和。
2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按照估值日确定的投资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初(或年初)账面价值的差额。
26.其他收益:指除“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外的资金运用收益余额,不扣除费用部分。
27.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各月末投资管理资产账面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1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2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3,依次类推。
28.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根据我会制定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29.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机构经营的除企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外的委托管理业务,如第三方资金委托管理(含政策性业务)以及外部投资管理人或外部受托人配置的养老金产品等业务。
三、填报表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