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5]104号              2015-11-17

各人身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反映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满足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需求,我会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翟保兴  010-66288379

    相关附件: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填报表式.xlsx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7日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此外,统计内容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表1: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的数量、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参与计划员工及其变动情况。
  表2: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计划类型受托管理业务的首年缴费和后续缴费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3: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地区分布情况。
  表4: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地区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5: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
  表6: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行业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7:受托管理业务统计表(按参与企业控股类型),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在不同控股类型参与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8:账户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账户管理业务企业及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账户数、个人账户数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资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的组合及缴费情况。
  表10:管理费收入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和投资管理费收入情况。
  表11:管理资产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情况。
  表12:投资收益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收益情况。
  表13: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除企业年金业务外,具有委托管理性质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二)报送单位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