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鼓励建设数字创意、软件等领域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

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银企对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化投资基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双创”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循环经济等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矿山”、智能装备等示范应用。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引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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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高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招生比例。

教育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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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