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7]55号          2017-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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