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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         2017-12-13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格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格鲁吉亚之间的《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格鲁吉亚:

  (一)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格鲁吉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格鲁吉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 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 不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件1所列《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货物,从格鲁吉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格鲁吉亚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格鲁吉亚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四)在格鲁吉亚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产品;

  (五)从格鲁吉亚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格鲁吉亚领水以外、格鲁吉亚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

  (七)由格鲁吉亚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格鲁吉亚领水以外海域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格鲁吉亚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造的产品;

  (九)在格鲁吉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格鲁吉亚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格鲁吉亚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格鲁吉亚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格鲁吉亚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