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十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5);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6);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7)。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附件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9);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10)。
第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相关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章 申请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经申请同意后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一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请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于次一转让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提交将股票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后,全国股转公司暂停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中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