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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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唐守信点评——
1.对条文的理解
对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强调是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2.条文出台的背景
此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有过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又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与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尽管在法律上有区别,但其经济实质是相同的。
为了平衡购买与租赁的税收政策,解决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白,减少税收争议,降低税收政策执行风险,出台此条文是非常有必要的。
3.一点期望
此条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该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文件没有明确,希望权威机关能予以明确。
东方税语点评——
关注一下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起,之前会存在个别地区执行与本规定有差异的,之前的按各地区执行口径来执行。
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但90号文中没有提到租入无形资产的事,除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外的无形资产没有明确,比如租入土地使用权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呢?需要后续政策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