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点评——
问题1:对于文件所述的“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如何界定租入的物品是固定资产?是看租入的物品在出租方会计核算是否计入了“固资资产”科目来界定,还是承租方以自已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问题:
A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售、出租办公桌椅的企业,对外出租的办公桌椅一套价值在5000元以上,A公司在账上按“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套价值5000元以下的就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B公司是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业务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考虑资金问题暂向A公司租进办公桌椅,既有5000元一套,也有1000元一套的,租进年限2年。B公司判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单价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2月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那么B公司租进办公桌椅支付租赁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要从出租方来界定租进来的办公桌椅哪些是固定资产,哪些是低值易耗品区别对待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二、属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即可按照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而无需考虑出租方会计核算是否计入“固资资产”科目。
问题2: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那么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政策执行?
答: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险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