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要积极营造促进行业发展的裁好环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融资担保机构(质)押登记、融资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揭示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适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十五)充分发挥全国性协会作用。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继续加强静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架构,根据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趋势,适时组建农业信贷担保专业委员会,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交流合作。加快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监测系统,按照《融资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和已建立省级系统的对接,实现全国融资担保行业数据的电子化报送。聚焦行业诉求,对行业性的税收、会计制度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讨,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争取良好环境。

抄送: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金融司、农业部财务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人民银行征售管理局、工商总局企业监督局、法制办财金司,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共印45份)

联系人:肖  奕    联系电话:66278704
 

相关附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机关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