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持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切实提升依法监管效能

    (六)持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联席会议要加快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审查工作,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配合《条例》实施。待《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实施细则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备案。

    (七)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机制。各地要注重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送行数据收集和分析,综合考虑各类机构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规模、经营及风险等情况,对零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级。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机构进行分类,在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经营规则、银担合作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制定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激励机制,促进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增强可持续发展能为,支持主要服务小微企

业和“三农”的机构做精做强。

   (八)切实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各地要统筹制定全年现场检查计划,设定检查频率,完善现场检查工作制度。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除了按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外,也要结合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准备金提取、对外投资比例、集中度比例等专项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九)有序推进机构减量增质。经济下行时期,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谋求转型,兼并重组或主动退出的,各地要积极做好有关退出服务,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对于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要定期排查、**清情况,采取劝退等方式稳妥做好机构退出工作;对于个别担保主业异化、主要送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机构,要主动出击、敢于亮剑,下决心稳妥处置一批风险点,讲究处置艺术,避免因处置行为产生新的风险点。机构退出后,要及靖将退出机构名单进行公示,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强研判风险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卡)加强研判和排查重点风险。各地要重点监测融资担保代偿规模、代偿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加强研判代偿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进一步**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存量风险。对于经营困难时期,部分机构担保主业异化,甚至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要加大合规风险的排查力度。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交易对手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提示,切实防范外部风险**和风险交叉传染。此外,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为债券等金融产品进行担保,此类业务较传统信贷担保业务具有单笔担保规模大、担保期限长且一旦违约不良影响蔓延迅速等特点,将给担保机构带来较大的声誉风险,需引起高度美注,如强引导。

    (十一)及时做好风捡预警和应急。各地要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准确识别有关风险,通过监管谈话、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送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要健全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措施,科学配置资源。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并要按照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二)扎实推进全流程风防控。各地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作为风险“防必墙”、“缓冲垫”的重要作用,把防控融资担保自身风险的理念贯穿于监管工作始终,扎实推进全流程风险防控。在准入审批环节,除了审核硬性指标外,还应重点关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风险控制意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研判、建立风险台帐、动态监测风险;在机构退出时,要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四、充分发挥各方合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形成省级担保“一盘棋”的局面。各地要引导辖内省级再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省级融资担保协会加强合作与配合,凝聚三方合力,形成省级融资担保“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龙头作用,引领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质效,不断扩大并深化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指导省级融资担保协会发挥自律对监管的补充作用,加强与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做好有关自律工作的上传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