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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24号 2017-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现将形成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转去,请你单位就对照表中的条款修改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万文翔、李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52、685530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去的内容,加粗文字为增加的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的证明等能够证明会计专业能力的材料;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修改内容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