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2017-3-9

发改财金[2017]844号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建办厅[2017]3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办发[2016]64号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商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9日

  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各项惩戒措施,决定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适用主体和情形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是指将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是净化金融环境、规范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守法守信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适用以下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1、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2、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3、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等金融交易对手方或融资主体;

  5、以上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涉及金融活动的主体。

  (二)适用情形。适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应将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

  2、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利用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