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844号               2017-5-4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厅[2017]3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办发[2016]64号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认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7年5月4日

  附件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认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达成如下意见。

  一、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建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及评价指南,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的激励措施

  1、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延续审查中,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缩减审查事项等便利措施;在年度电子认证服务监督检查中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