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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28号               015-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
  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通过立改废释工作,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法规,巩固改革成果。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能够通过立法解释解决问题的,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避免频繁修改法律法规。
  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适应改革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违公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要坚持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编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多项改革举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规的,要一并提出修改建议,避免短期内反复修改。

  二、逐步完善运用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制度
  法律法规是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依据。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调整立法中的一些现行做法,不再过度依赖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法律法规修订草案,要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对已经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运用备案、抽查、通报、信用管理、奖励激励等方式,实行宽进严管,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边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切实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制定法律法规条件还不成熟、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保证科学立法,要求创新法律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根本指导原则,探索适合政府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法律法规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多数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
  保证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础。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基层联系点,*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本身,还要公开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要改进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要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