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wzzxbs.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