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2017-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