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