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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7]32号             2017.6.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传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或**);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平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三、科技进步水平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四、企业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第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公路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10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18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6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9座以上;

  5、单项合同额6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9个以上。

  (三)铁路工程

  近10年承担Ⅰ级铁路综合工程5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2座;

  3、编组站2个;

  4、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不少于6类的10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0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1000米以上;

  4、沿海10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0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2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2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